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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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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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