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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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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例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若前后罪其一不在前述范围的,不成立特别累犯,但可成立一般累犯。例如,甲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5年内又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此时不成立特别累犯。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例如,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田某构成累犯。 3.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例如,前罪处以管制,后罪处以拘役,仍成立特别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累犯构成条件: 1、行为人前后所犯之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3、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二、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时间无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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