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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然而,如果离家出走导致未被扶养、赡养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陷入生活困境,甚至因此引发其死亡事件,...
(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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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这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都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即使已经离过婚了,双方依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方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的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等。 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3.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官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无法维持的程度,才有可能判决离婚。建议您寻求律师的帮助,搜集相关证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债务承担: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则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否则,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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