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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的出让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股权出让价格划分。溢价出让股权,也就是即高于股权实际价格出让的情形;平价出让股权即按股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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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股权的执行实际上是股权的一种强制转让。股权执行的流程为:首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或者对相应股票予以扣押。 二、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应对股权的价值组织评估,作出评估鉴定结论; 三、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四、法院作出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股权的民事裁定书; 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协调工作。 在股权执行过程中,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必要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别无他法的前提下,才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执行。 第二,个人负责原则。即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时,应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减少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不能直接或变相让公司替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保护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为股权的执行而影响了公司的相关利益。
可以通过协议、招标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的流程如下: 1、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4、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 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其 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其 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其 三,需依转让而取得;其 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其 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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