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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其可能存在恶劣的经营状况、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失去商业信誉的行为表现,此时可以推定其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方式为: 1、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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