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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要撤销婚姻的,需要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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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要撤销婚姻的,需要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婚姻登记机关的撤销程序是: 1、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申请; 3、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人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 6、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发布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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