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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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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的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诉的请求。检察院可在七天的期限之内对公安部门的批捕请求做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给检察院。嫌疑人符合批捕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
公安机关不服不批捕决定应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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