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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农民互换土地不需要备案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合同,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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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互换土地不需要备案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合同,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互换不违法。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所以农村土地互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村民互换土地需要备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农村同是本村民小组的农户间可以互换土地,但必须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如果是跨组互换的,必须提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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