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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一般在45天之内可以结案,如果劳动纠纷的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5天。仲裁庭审理劳动纠纷时,对于其中一部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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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最迟可以向后延长15天,正常情况下仲裁庭应该在受理了仲裁申请以后的45天之内出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不会随意延长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除非案情复杂。如果仲裁庭在60天之内都没有作出仲裁裁决,是可以通过起诉处理劳动纠纷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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