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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与三期员工解除合同,风险还是很大的。 如果员工请病假资料齐全,比如看病发票、医事证明、病历本那就必须得批人家假,而且不能解除。 还要看你们...
只要你们公司制度规定了长期请病假属于严重违法公司制度而且该制度程序合法是签收过的,那么如果继续请病假旷工达到解除条件公司可以严重违法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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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部发[2014]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实企业对于一般疾病的休假天数都有自己的判断。泡病假员工的天数通常会让HR很讶异,天数较多,我们会怀疑他是泡病假,病假条是不是伪造的。这个时候,企业会匆忙看自己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那么这个方式可以用吗? 如果员工不配合复查,公司能够处理员工吗?其实公司不能限制员工去某个级别的或特定的医院看病,员工就近看病是符合我国的医疗政策的,并不是三甲医院才是正规医院。所以企业要求员工复查是行不通的。 如果员工愿意配合,但是复查结果和原来医院有冲突,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员工的病假呢?答案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医生看病判断主观性较强,每个医生的病假建议都是不一样的,这并不能判断病假天数的真实性或者有效性。 如果说,这些方式都不可以,公司还是怀疑病假真实性,应该怎么处理呢?最好的方法是,验明病假单真身!HR可以带上自己的介绍信,员工劳动合同,去员工看病的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要求核查员工病假单的真伪。现在医院一般是愿意出这个证明的。这个就是对公司有利的证据,这个步骤主要是获取医院对病假单的确认,另外也是给员工和医生的警示,不要乱开病假单。
按现行规定,没有长期病假的说法,不同的工龄可以享受的病假时间长短不一样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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