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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一)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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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满足残疾人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中国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在新闻工作者和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之间建立一条稳定、畅通的工作渠道。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20—2020年)》提出,公共图书馆和街道(镇)、社区、村图书阅览室要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辟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3)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4)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5)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现有的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向残疾人开放本来就是物尽其用,关键是要照顾残疾人的特点,为他们提供方便,并且逐步增添适合他们特点和需要的内容和设施。 (6)有计划地兴建一批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残疾人活动场所,诸如残疾人活动中心等,添置一些必要的设备和用具,以便于残疾人愉悦身心、展示才华。对这些场所的建设,以及在这些场所举办的演出和比赛,有关部门也应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减免税照顾。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建议劳动部门咨询。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环境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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