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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费个人所得税不是一个概念。 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所谓合理性,我认为应该满足几点:第一、企业要求员工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比如银行、酒店等行业。第二、工作服的价格属于当地或相关行业合理价位。比如一个酒店发给接待生的是奢侈品牌的西服,价格明显超出行业同星级酒店接待生服饰价格,显然就不属于合理了。第三、工作服不能仅仅限于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如果一个企业窗口接待单位或人员没有发放工作服,而仅仅是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才发放工作服,也属于明显不合理。这几点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官方意见,为减少税务风险,最好与主管税务局加强沟通。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处理办法如下:道德是维持人与人之间、家庭社会分子之间正常关系的基础,是靠人们自觉力以及舆论执行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靠国家机器暴力执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就要看当事人的身份与社会地位了。如果是普通民众,那么道德当让步于法律;如果当事人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或者与国家机器有某种强大的利益关系,那么法律便让步于道德。
道德与法律个人认为:立法规定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是:当某一种美德、道德、良知、秩序成为社会民众呼吁上升为公众遵守的规则秩序时,立法把这种道德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大家遵守。另一种意义是:当某一种道德底线被越来越多的人漠视、忽视、突破、践踏的时候,为了保障这种道德底线的继续存在,立法进行明确某底线不可逾越。子女孝顺父母、常回家看看,是每个家庭子女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工作状况、个人感情来决定的一种普通伦理,这种伦理不需入法也应自觉遵守,如果需要用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不被丧失,恰恰说明这种伦理自身正在一步步走向没落,虽是立法保障的进步,却是人性滑落的写照。当然,作为老年人的角度,有法律保障总胜过无立法规定,个人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立法仅仅是唤醒人性伦理的回归,真正要保障这种道德的底线,靠的还是人性的醒悟与责任的自觉承担,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性,这样回归的才是道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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