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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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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的法定性方面,一些机关、团体和组织存在的模糊的认识是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混淆起来。国家权力的授予方式是法律明确授权,凡是法律授权的,即具有某种国家权力: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即不具有某种国家权力。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是,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公民所享有;法律附条件的,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即可享有。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组织,甚至公民个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行使的国家权力,就都是可以行使的。这就导致行使国家权力主体上的混乱,在行政处罚设权这一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定的行政处罚设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上述主体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定的,即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不能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之外设定处罚。
1.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形式包括的有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2.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人身罚,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和财产罚,申诫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 减损当事人权益的形式,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以及增加当事人义务的形式,例如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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