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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不一样。刑事和解和刑事调解只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其中,所有自诉案件均可和解,刑事调解仅适用于除公诉转移自诉外的其他刑事自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⒊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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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 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 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两诉合并审理: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与自诉的诉讼规则一致,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没有反诉的说法;(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第2项规定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反诉,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高法解释》第一条还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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