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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将撤销或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将驳回。 第三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将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将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与本题有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步: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假设债务方拖欠了十万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价值高达一百万元的房产。不过,房产是否被查封与欠款数额大小并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如果有价值相当于十万元的财产可以作为查封对象,法院通常会选择查封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房产。 需要指出的是,查封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导致房产被强制出售或被执行,但会使其暂时失去转让和抵押等权限。如果债务方未能按时偿还债务,那么在未来的房产买卖或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可能会遇到无法通过审批程序的风险,甚至可能会面临房产被强行拍卖或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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