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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厂不理睬,可以自行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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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公告送达。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我国的审级为两审终审制,两级法院的法官对如何看待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问题上的认识有可能存在不同,二审法院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比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继续请求提出其在一审阶段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关于证据调查申请的,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属“新的证据”的范畴。
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案。 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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