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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缴费额=核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养老保险额=核定缴费基数×8%...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在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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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在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帐户,不补付统筹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若单位不愿意承担劳动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有权依据住院向用人单位追偿;另外,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局举报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费用。
医保卡单位缴纳的部分是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员工支付住院医疗及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支付范围包括,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不可以报销的。存在第三方责任的如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均不得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新农合一般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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