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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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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修剪由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时,及时通知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向其提出修剪要求。属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绿地,由其专业人员进行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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