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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是对土地租赁签订的合同。一方合同丢失。 土地合同的当事人手中都有该合同,一方的丢失,可向对方手中复制。 也可重新再写。双方合同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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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丢失应当联系发包人重新签订合同,并注明之前的合同作废。书面合同存在与否并不是决定租赁关系存在与否的根据。如没有证据证明是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是对土地租赁签订的合同。一方合同丢失。土地合同的当事人手中都有该合同,一方的丢失,可向对方手中复制。也可重新再写。双方合同丢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有期限的租赁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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