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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批准后,依法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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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作出决定。但若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则需遵守这一规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可批准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需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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