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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的同时,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劳动报酬,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实习生在实习单...
有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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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 可约定当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 约定实习期内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要约定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 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 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就其性质而言是实习生从用人单位得到的一种补贴或补助(如交通补贴、饭贴等)。 实习大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法的主体,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习大学生跟实习单位之间属于民法的雇佣关系,相关权利义务按雇佣关系调整。关于实习大学生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故,贵司与大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第一,看实习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强制、胁迫情形;第二、双方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不违法,但是不提供薪资报酬有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嫌疑,毕竟实习大学生提供了劳务,不过数额由双方自行约定;第三,对于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贵司依法必须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佣关系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实习大学生不享受除工作餐和班车以外的其他福利看双方的约定,法律无强制规定。 实习与试用和见习不同,要注意区别。“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若高校实习学生能独立顶岗工作,并创造价值的,那么接受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津贴。至于津贴标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其实在最低工资的适用和标准方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为防止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措施。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严格意义上的大学生毕业实习是不应该拿工资的,相反学校倒应该给用人单位以补贴。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根本不能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民法是一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所以实习大学生如果想要工资应当和接受实习生的单位就此问题进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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