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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时效为什么随着而中断

2022-10-05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那个: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先诉抗辩权。订立保证期间的目的就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提高财产流转的效率。相对而言,如果债权人及时行驶了债权诉权,就应该对这种积极行驶权利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肯定。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时效应该随着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也就是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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