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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书

2022-08-08
原判依据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企业法人登记资料、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郝某甲、崔某、侯甲、戴某、侯某乙、郝某乙、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协议、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明细账查询,南京铁大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大公司)、江苏润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润寰公司)与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石化供销公司)签订的石油焦销售合同,江苏润寰公司杭州北及石油焦代理贸易包干费计算表、明细账查询、现付凭证及原始发票,管内公司业务招待费明细等书证及朱某某供述等证据认定,2003年12月至2011年9月,朱某某在担任管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将管内公司总代理南京扬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物流公司)的铁路货运业务中的塑料、石油焦货运代理业务转让给南京润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润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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