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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是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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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1。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2、发生与固定物相撞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3、道路上发生的只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1、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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