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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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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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