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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工程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工程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复印件;(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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