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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产分割的诉讼,另一方不同意应如何应对?

2024-11-18
在房屋所有权没有明确划分份额的情况下,若有一方坚决反对分割房产,经过多次协调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采取调停方式或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全体所有权人应该享有的平等权限不容忽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平等的权限并不等同于平均的份额。在共同共有中,无需区分份额。除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的协议,否则对于房屋的共有关系不得终止,房屋也不得进行分割。只有当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情形,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亡之时,共有人才有权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 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 3. 照顾无过失一方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已就此事项作出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应依照约定处理。 如果约定内容规避了法律规定或属于无效条款,则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还需要考虑有利于生产经营、便利日常生活等因素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坚持不愿分割,另一方可以选择放弃房产,并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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