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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所谓的企业对外担保额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由于其目的在于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如何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呢?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到: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所以在投保时,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房屋的保额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家具、家电的保额是其对应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其次,由于家庭财产一般均无帐可查,并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等各不相同,只有投保人自己对家庭财产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一般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一般不核查。第三,保险金额最好按照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估算得高或低都不好,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损失当天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款。如保险金额估计过高,则应缴保费数额也随之增大,而保险人在赔偿时只把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超过家庭财产实际价值的那一部分保险金额无实际意义,超保不可能超赔,被保险人白白多付了保险费。反之,投保时过低估价,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时,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保险金额的财产得不到赔偿。因此,无论是超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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