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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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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范围经营的合同效力待定,具体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范围经营订立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未违反的有效。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无效。公司必须按照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和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向,是企业法人经营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因此,公司不能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公司订立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者能够履行,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合同相对人善意,越权法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的,视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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