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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综上所叙,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委托人:xx,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五日出生,住址: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受托人: 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xx名下登记有一套住宅房,该房坐落在xxxx,房地权证号:xxxx,《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建筑面积为:90.51平方米。委托人已将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委托人事务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事项,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上述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二、在上述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后,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代领售房款(包括代为办理资金托管或不托管、资金领取手续)、调取房地产档案等相关事宜。 三、若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受托人有权协助其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手续并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有权代表委托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手续。 五、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缴纳因转让上述房地产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六、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与上述房地产有关的一切事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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