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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客运站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等方面为旅(乘)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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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经营、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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