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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是指破产立案之日该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在企业破产员工调动说明破产前需办理办理了调动手续和进“中心”...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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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 当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上,在实务中,一般根据与营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管辖权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债务人的住所地的确定问题。债务人的住所地应当首先判断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不能确认”、“无法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形下,方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作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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