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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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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类人员是否适用认定工伤,法院系统是坚定的支持者。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为劳务关系。此法条曾令使用此类人员的单位倍受鼓舞,明确了此类人员的工伤问题不复存在。然2010年最高院答复山东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一)申请人及申请时效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申报工伤证据清单,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要复印);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病历资料复印件(如: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或职业病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上下班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等法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派工单、出差单等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工作时间表、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记录、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7)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属派遣和借调人员,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9)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三)提交材料注意事项:1、提交的复印件、证明材料等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2、职工无劳动、聘用合同和其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的,应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科)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四)工伤认定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材料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重庆市工伤认定管辖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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