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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有关仓储有如下法律规定:1、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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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仓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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