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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汇票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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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 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应当具有的补充汇票信用不足的意义。
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是: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 2.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事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四、除法人的分支机构职业部门不能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他人为其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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