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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工作或就业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所得。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收入,只要与就业、就业有关,无论是单位的资金支出渠道还是以现金、实物、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收对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税率按个人月工资和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划分,最高级别为45%,最低级别为3%,共7级。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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