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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实际是承租权问题。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此,如果子女同居而且有户口的,可以继续承租。
1、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在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会因离婚所消灭。如果离婚时,继父母想要由其抚养继子女的话,此时则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为标准来决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比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受教育水平、道德品性等等。 2、考虑子女意愿原则 由谁抚养继子女最终影响的是继子女本身的利益。因此,在确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的问题时,应当考虑继子女的意愿。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未成年继子女,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跟谁一起生活应该享有话语权。 以上就是对“继子女抚养权怎么判”“离婚继子女判给谁”“离婚继子女由谁抚养”的解答。总之,对于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权,必须首先考虑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那只能起诉解决。但是起诉过程中需要搜集证据以证明抚养关系已经形成,所以不妨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毕竟证明抚养关系有没有形成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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