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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是“物的担保”的对称。以一定人的信用做保证,担保债务人履行债。这种担保方法实质上使债的共同担保措施扩张于第三人即保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人则有义务代替履行债务和承担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人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以下是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 (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 (2)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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