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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有三种审理期限,一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是20天;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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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交,法院可强制执行。如果不交,会影响服刑期间的减刑。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经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程序,最长的可以达到九个月以上,一般是刑事拘留最长可以是30天,批捕以后的预审期限为六十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为45日,法院审理的期限最长也是45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退侦的时间为30日,检察院可以退侦两次,就是60日, 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算时间更长些,比如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和真实住址的,在查明他的真实情况后才开始计算期限,有些需要鉴定的,还要扣除鉴定的时间等等,因此被批捕以后一个月没有开庭审理是很正常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包括刑事拘留期间,逮捕后的预审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以及法院审理期间,总之在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家属是无法见到嫌疑人的, 以上回复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的规定,可以在当地找律师面谈,让当地的律师帮你找相关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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