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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立案后的工作流程

2024-12-10
1、当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会将案件移送到民事庭进行审理。 2、民事庭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会通知原告到庭旁听。 3、在双方到庭后,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三种情况: (1)如果经过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婚姻关系将继续有效。 (2)如果经过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那么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如果经过调解后,原告仍然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或者双方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存在争议,那么法院将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4、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是否准许离婚作出判决。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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