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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能需要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的文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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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错了字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直接就在错误地区进行修改,并且修改后要在其上面盖章或者签字证明其修改,或者就该条款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明确其错误条款内容的真实含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合同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能需要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的文字进行修改或补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如需改字,涂改之处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拟变更户主与原户主是直系亲属的,可以更改名字。是其他关系的不得变更:国家为了打击房屋买受人、房地产商与他人勾结避税逃避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税款,要求房管局已备案购房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已缴纳过契税等税费)的不得再更改户主姓名,但是房屋买受人(户主)与拟变更人是直系亲属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另,无论购房合同是否经房管局备案,只要是变更,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因其是经备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此种情况开发商可能会要求你缴纳诸如“手续费”“变更费”“改名费”等费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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