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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
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来开始出现的一种新型走私行为。核材料比之武器、弹药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潜在危险性,往往为国际恐怖组织重金收买,所以走私核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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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是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以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本罪的客体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隐瞒、欺骗以其他非法方式运输和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必须有毛利或其他目的,因此无论以何种目的走私核材料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等。(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督是指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海关监督,检查,试图将核材料通过国家(边境)国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另外,走私核材料有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2)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核材料的;(3)与走私核材料的罪犯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收据、证明书或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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