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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国有参股的公司的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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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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