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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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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国家非常重视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任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各种行为。这些规定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罚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必然会妨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碍监督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作弊,对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成本罪不作为。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追究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行为,但如果有其他行为,例如不正当行为,必须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行为的公安人员应该交给应该起诉的不正当行为的检察官应该起诉的不正当行为等,构成犯罪的,应该构成他的罪行构成成本罪,必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不追究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追究性质严重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不追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嫌疑,应立案:1、放纵制造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2、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3、对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可能继续4、对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影响的5、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检查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职员,包括各级政府主管禁止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人员在内,有禁止责任的公.检查.法律机关的司法人员,业界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有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是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为了个人利益。
根据刑法第4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国家非常重视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任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各种行为。这些规定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罚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必然会妨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碍监督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作弊,对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成本罪不作为。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追究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行为,但如果有其他行为,例如不正当行为,必须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行为的公安人员应该交给应该起诉的不正当行为的检察官应该起诉的不正当行为等,构成犯罪的,应该构成他的罪行构成成本罪,必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不追究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追究性质严重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不追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嫌疑,应立案:1、放纵制造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2、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3、对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可能继续4、对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影响的5、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检查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职员,包括各级政府主管禁止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人员在内,有禁止责任的公.检查.法律机关的司法人员,业界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有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是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为了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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