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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2023-06-12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仍有分歧。 l、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是一样的。首先,刑法第9l条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其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不动产,具有现实可能性。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是以,“当场”为前提,盗窃罪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不用考虑这种财物是否可移动。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他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 2、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公共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电信密码、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污罪之列。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应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因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资金,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加以开发和生产的,这种物质具有商品的两重性,其被非法侵占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有形财物被非法侵占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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