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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写错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解释了涉案人员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写了调查报告→支部会议决定处分→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请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查、校正和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查,审议写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的收据→立卷归档。党的各级纪检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等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和协调反腐败工作。
如果是有人故意压案不查,或者故意包庇的。你可以投诉。最好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投诉,基层的、或市检察院的,最好是直接向省检察院投诉。向其他部门投诉,意义不大。因为案子上的事,必须保密,其他部门根本不知道,你投诉的到底是什么事。而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机关可以一查到底。
(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一律先停止办案人员执行职务,再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五)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七)检察人员因枪支滋事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渎职、失职的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八)违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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