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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

2021-11-26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第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第三,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确定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刑罚的严重程度、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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