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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部门的强制拆除决定,违法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强拆,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只要是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不得强拆。
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强制搬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制搬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二、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当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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