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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
合同的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履行不能。如果一方有根本违约的行为的,则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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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在违约金方面规定:《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不承认法定的违约金,因为在新的《民法典》之前,我们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 2、因为《民法典》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应该放在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前面,道理就是先有违约金,然后才有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 3、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民法典》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当然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4、任何违约金一经约定,都是有效的,法官、仲裁庭无权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否则无异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则。以据《民法典》114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有二:一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二是必须要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无权径自作出调整。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律并未对违约金上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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