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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在工地因工作原因而摔伤的,属于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的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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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地址:桐城南路330号。电话:0551-66269300。2、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湖大队。地址:四川路烟脚十字路口。电话:0551-6626900。3、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架大队。地址:芙蓉路金寨路交叉口西150米。电话:0551-66269000。4、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地址:裕溪路郎溪路东150米。电话:0551-66269222。5、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地址:芜合高速公路。电话:0551-82357298。6、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地址:机场高速。电话:0551-6626977。7、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地址:阜阳北路。电话:0551-6626933。8、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地址:吴山镇。电话:0551-6626944。9、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地址:京台高速公路。电话:0551-6626955。10.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地址:京台高速方兴大道入口。电话:0551-63675122。11、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大队。地址:望江西路996号。电话:0551-66269700。12、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地址:习友路翡翠路口西200米。电话:0551-66269800。1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地址:佛掌路39号。电话:0551-66269600。1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地址:北二环与颍上路交叉口西侧约200米。电话:0551-6568506。15、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地址:合肥潜山路295号。电话:0551-66269200。16、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站大队。地址:铜陵北路北二环交口。电话:0551-66269500。17、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地址:合肥市合裕路511日。电话:0551-66269100。18、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与紫石路交叉。电话:96598。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本律师协助您维权。
算,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建议收集证据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法条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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